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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办法》的业务经营方面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贴现;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中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且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办法》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贷款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并逐步降低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综合实际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融资杠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放贷资金来源方面在线配资炒股,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